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代 理 人 張正庸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與受扶助人余聖文等間確認耕作權存在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4年3月9 日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相對人楊光明業於103年10月29 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聲請人聲請對其確定訴訟費用額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