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調字第134號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有在等間請求代位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即被繼承人翁偉傑積欠聲請人新台幣394,602元及利息,而其所有坐落南投縣○里鎮○○段○○○○○○○○號土地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予相對人翁有在、鄧政賢、劉楊玉英,以擔保相對人翁有在、鄧政賢、劉楊玉英對被繼承人翁偉傑之債權,因相對人翁有在、鄧政賢、劉楊玉英於前開土地強制執行時未曾陳報抵押債權,上開抵押債權應已消滅,且上開抵押權之設定,妨礙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翁偉傑之繼承人因繼承所得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翁有在、鄧政賢、劉楊玉英應就上開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係關係確認上開抵押債權是否皆已不存在,並請求塗銷抵押權,是依法律關係性質,可認其本件調解之聲請,已有調解顯無成立之望及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有不能為調解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