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原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21號原 告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江義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被 告 劉敏雄

劉秀鳳陳怡如上列當事人間塗銷耕作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塗銷耕作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送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法 官 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塗銷耕作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