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號原 告 豐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聲昀被 告 空軍第四二七戰術戰鬥機聯隊法定代理人 王天祐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保留款,並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保險單,係以其與被告簽訂工程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之約定為據,然參諸原告所提兩造間系爭契約條款第22條第4 項約定,系爭契約係以中華民國法為準據法,並以被告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系爭契約影本一份在卷可憑,而被告所在地係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顯然雙方係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兩造間就因系爭契約所生訴訟,已定有第一審管轄法院之合意,並以文書證之,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始屬適法,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法 官 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