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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9號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南投縣外燴服務人員職業工會間聲請裁定工會解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鍾淑慧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解散工會
裁判日期:201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