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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親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親字第7號原 告 蔡旻哲法定代理人 蘇怡貞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被 告 蔡金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裁判日期:201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