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0號原 告 許錦原 告 許信添原 告 許存禮原 告 吳政憲原 告 吳金勳原 告 鄒文龍原 告 許信章原 告 許秀真原 告 許秀麗原 告 許秀緞原 告 許秀絨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被 告 南投市○○段成功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沈俊龍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