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信添
許存禮吳政憲吳金勳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信章
許秀真許秀麗許秀緞許秀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南投市○○段成功自辦市地重劃會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其上訴聲明,並按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