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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0號原 告 吳義鈴

吳國揚吳清純吳義馴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昱成律師被 告 慈照寺法定代理人 王重人訴訟代理人 陳成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事件,原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係以坐落南投縣○○鎮○○段○○○○號、同段443-1地號、同段454-1地號、同段444-7地號、同段49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5筆土地)為原告四人所有,且非屬現有巷道為前提;而原告就訴外人南投縣政府認定如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443 (1)、443-1(1)、454-1(4)、444-7(1)、496(1)部分土地為現有巷道之行政處分,亦已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此行政處分,並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104年2月11日以103年度訴字第259號判決,惟訴外人南投縣政府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故裁定本件訴訟應於上開行政訴訟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9號巷道爭議事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4年8月21日104年度判字第483號判決駁回訴外人南投縣政府之上訴而告確定,有原告陳報之該件判決書正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