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賴敏弘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潔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不服民國104年10月2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9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鍾淑慧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