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1號原 告 蕭換
林士棋訴訟代理人 謝玉珠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妙銀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上開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陳妙銀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