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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1號原 告 蕭換

林士棋訴訟代理人 謝玉珠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妙銀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上開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陳妙銀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綺

裁判日期:201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