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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8號上 訴 人 林煜堂

林育吉林育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買賣土地等事件,不服民國105年5月24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符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足額繳納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如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聲明上訴,則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一審不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63 元及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4,666元,合計28,329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 綺

裁判案由:買賣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6-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