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6號上 訴 人 洪王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秋琴間解除法定空地套繪列管事件,不服民國106年1月1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36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73,85
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