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方美容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10,94萬6,0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2,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鍾淑慧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