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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何永福(即何震銘之繼承人)

何榮槍(即何震銘之繼承人)何李玉座(即何震銘之繼承人)何清松何溢豐(原姓名:何專海,即何震銘之繼承人)何慶春(原姓名:何慶松,即何震銘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文財間確認合夥清算資產負債表事件,不服民國106年1月19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零柒萬零柒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裁判日期:2017-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