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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文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永福、何榮槍、何李玉座、何清松、何溢豐 (原姓名:何專海)、何慶春 (原姓名:何慶松)間確認合夥清算資產負債表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1月19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其上訴聲明,並按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裁判日期:2017-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