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2號聲 請 人 陳翔浚相 對 人 許素霞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被繼承人林祐寬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祐寬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祐寬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6月15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未向法院辦理陳報遺產清冊,聲請法院命相對人等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林祐寬(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0年6月15日死亡,被繼承人林祐寬死亡時無配偶、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父已歿,相對人為其母,相對人未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本院104年5月4日投院裕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則有本院民事簡易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相對人為被繼承人林祐寬之繼承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祐寬之債權人,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