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32號聲 請 人 謝勝合律師即被繼承人李明雄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李明雄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難以召開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款、第1150條前段固有明文。惟依第548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而遺產管理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性質上係屬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則依民法第548條第1項規定委任報酬後付之原則,在遺產管理人受委任之事務尚未處理完畢前,自不得請求報酬。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財管字第2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李明雄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已聲請公示催告,今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為清償債務辦理被繼承人李明雄所遺不動產聲請變價及變價執行作業,狀請本院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並提出民事裁定、公示催告登報資料、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律師事務所函( 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財管字第2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李明雄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已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家催字第7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並辦理公示催告登報,該公示催告期限已屆至等情,經本院調閱依職權調閱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雖聲請人表示公示催告期限已屆至,將辦理被繼承人李明雄所遺不動產變價及變價執行事宜,惟未提出相關不動產處分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105年2月2日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之日起7日內提出前揭不動產已達參與分配之證明文件到院,該通知已於105年2月5日合法送達聲明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未提出,本院無從判斷聲請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是否處理完畢,聲請人就本件遺產管理職務既未能提出已處理完畢之證明,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與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