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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司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王孟杰(即財團法人中台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代 理 人 陳亮光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定有明文。則清算期間原則上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算6個月即告屆滿,清算人如認無法如期完成清算,自應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之清算期間向法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以利主管機關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管理,並保障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否則清算期間一旦屆滿,自無從再行延展。至清算期間屆滿且未經法院許可展期者,其法律效果僅在於首揭公司法第87條第4項所規定對清算人之罰鍰裁處,惟清算人依法繼續完成清算事務之義務,未完結清算前公司法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之存續(公司法第25條規定參照),均不因法院駁回清算人展期清算之聲請而受影響。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台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清算人,業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現因與南投縣政府辦理承接資產相關事宜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准展期清算期間。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8月2 日就任財團法人中台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清算人後,於104年4月8 日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惟聲請人未能遵期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復未依法於期限屆至前即104年2月1 日,申敘理由,向本院聲請展期,乃於逾期甚久後之105年1月13日,始為本件展期清算之聲請,依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其展延之聲請,自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16-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