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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司聲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36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法定代理人 黃秀蘭代 理 人 張正庸相 對 人 合雅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素梅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二年度司執全字第九十九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保證字第一○二○七○○三號保證書,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法律扶助法第67條規定,分會認為法律扶助事件顯有勝訴之望,並有聲請實施保全或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受扶助人應向法院繳納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暫時處分或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得由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代之。前項出具保證書原因消滅時,分會得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聲請返還。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之受法律扶助人謝介文與相對人合雅興業有限公司、陳素梅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前經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1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於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99號假扣押執行程序中,由聲請人所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民國102年5月28日所出具保證書作為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供之上開保證書,爰聲請返還本件保證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裁定、保證書(以上均為影本)、協議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14號、102年度司執全字第99號卷宗審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裁判日期:201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