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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執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賴宜孜律師即名泰鞋業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名泰鞋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名泰鞋業有限公司業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在案,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得以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830,100 元,經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附件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附件所示分配表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39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 綺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18-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