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8號原 告 徐麗芬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基政、徐基健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合於起訴程式之訴狀,相關書證亦付之闕如,並不合法。
二、應補正之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為何。
㈡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登記應有特留分,惟內容未臻具體明
確,且事由欄亦付之闕如,應予補正;另於準備程序中訴之聲明有○○里鎮○○○段○○○○○○號○○鎮○○段○○○○號辦理移轉登記12分之1計算依據及法律依據為何;○○里鎮○里段○○○段1041建號應繼分先位聲明為6分之1,備位聲明為12分之
1 計算依據及法律依據何在。㈢請提出繼承系統表。
㈣請提出建物門牌南投縣○○鎮○○里○○街○○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吳昆璋
法 官廖立頓法 官張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