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8號原 告 徐麗芬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基政、徐基健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未載明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建物門牌南投縣○○鎮○○里○○街○○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本件起訴之程式顯然不備,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吳昆璋
法 官 柯伊伶法 官 張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