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5號原 告 曾清霖
曾國銘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被 告 曾國欽
曾美惠曾美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百全律師被 告 曾偉翔
曾伊君曾毓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正心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預納本件鑑定所需之費用,預納前請先確認尚無人預納再行繳納,並陳報已預納鑑定費用之收據送達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有明文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特留分等事件,其鑑定事項係就被繼承人所有之不動產之市價為鑑定,本件經兩造合意由正心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為上開事項鑑定,詎上開鑑定機關函覆本院原告迄未繳納鑑定費用,有正心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函文在卷可佐,原告不預納鑑定費用已致本件訴訟遲滯無從進行,揆諸首揭規定,應認有命兩造先行向正心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預納鑑定費用之必要。茲限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逕向正心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繳納,預納前請先確認尚無人預納再行繳納,並陳報已預納鑑定費用之收據送達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昆璋
法 官 柯伊伶法 官 張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