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3號原 告 吳麗娟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黃當賢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
10 時30 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立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