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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家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 告 黃世隆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詳載被告之姓名、住所,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按被告人數)。

二、被繼承人黃存榮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日期:201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