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2號聲 請 人 林錦田
顏志仲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相 對 人 王樹堂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玖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後,本院一0五年度司執字第四三六號清償債務等事件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三五七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預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
429 號、91年度台抗字第111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合作金庫)持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7226號支付命令及104 年度司拍字第83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執字第436 號清償債務等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已對該案債務人即相對人王樹堂所有門牌號碼南投縣○○鄉○○路○ 段○○○○ 號建物(下稱63之6 號建物)為查封,惟誤將聲請人共有門牌號碼南投縣○○鄉○○路○ 段○○○○ 號建物即附表所示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視為63之6號建物之一部分而一併查封。聲請人業已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即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57 號事件,以維權益。
爰聲請裁定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57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民事起訴狀影本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取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及105 年度訴字第
357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本件相對人合作金庫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93,607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執行標的之一為系爭建物,如停止執行將造成相對人合作金庫債權額受償之時間延後,致未能提前受償之損失。是本件相對人合作金庫因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可能遭受之損害,即為停止期間所發生之法定遲延利息無法受償之風險。本院審酌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標的中之系爭建物第一次拍賣最低拍賣價格為3,950,000 元,並衡酌本件聲請人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為得上訴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 年4 個月、2 年、1 年,共計4 年4 個月,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則該案審理期限約需5 年,故本件停止強制執行期間,相對人可能遭受損害為無法即時因強制執行滿足其債權期間所生利息損失,而系爭建物第一次拍賣最低拍賣價格為3,950,000 元,則相對人合作金庫因停止執行可能受有利息損失約為987,500 元(計算式:3,950,000 ×5 ×5%=987,500 )。爰命聲請人以987,
500 元供擔保後停止系爭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附表:
┌───────────────────────────────────────────┐│105年度司執字第436號(標別乙 ) │├─┬───┬───────┬──────┬──────────┬──┬────────┤│編│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樓層面積(平方公尺)│權利│最低拍賣價格 ││號│建 號│-------│要建築材料及│----------│範圍│(新臺幣元) ││ │ │建 物 門 牌│房屋層數 │ 合 計 │ │ │├─┼───┼───────┼──────┼──────────┼──┼────────┤│ │ │南投縣國姓鄉北│SRC 造、鐵架│一層:465.24 │ │3,950,000元 ││ │ │山坑段48-3、 │鐵皮、菇類栽│二層:302.60 │ │ ││3 │220-4 │48-8地號 │培設施、通道│三層:277.68 │全部│ ││ │ │ │、003層 │地下一層:255.84 │ │ ││ │ │--------------│ │合計:1301.36 │ │ ││ │ │中正路4 段63之│ │ │ │ ││ │ │6號 │ │ │ │ │├─┴───┼───────┴──────┴──────────┴──┴────────┤│備考 │王樹堂、未登記建物查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