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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5號異 議 人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相 對 人 羅叁寶相 對 人 張威信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7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異議人對民國105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審判長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屬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第1項規定之公司,並非強制投保單位,其受雇員工即訴外人王曦未經異議人公司投保,實屬合理;訴外人王曦之勞保投保單位為訴外人宏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固公司),與異議人公司皆設立於同一地址,係因異議人於104年間因營運考量及財務問題,所另行設立,用以支付公司營運成本,包含新舊員工之薪資,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7月29日台82勞動三字第41107號函意旨,所謂借調之勞動關係乃勞動者在原雇主僱用下,在他企業從事相當期間工作之謂。勞工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甲公司,被要求前往乙公司工作,但編制仍在甲公司,且向甲公司領取薪資,此即前述借調之勞動關係。換言之,勞工受僱於二公司時,非不得僅由其中一公司給付報酬。若以給付報酬為此公司而非彼公司,來推斷僱主為何人,恐嫌速斷。訴外人王曦為異議人之員工,如今因異議人之法定代理人不克前往開庭,故委任所屬員工代理公司為訴訟行為,乃屬當然,退步言之,縱訴外人王曦非異議人之員工,惟其並未以此向異議人收取任何報酬,毫無營利意圖,原不該當律師法第48條第1項之罪。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今異議人為實現債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於理皆屬有據,若法院堅持禁止訴訟代理,將侵害人民權益甚鉅等語。

二、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該等條項修法理由謂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雖經審判長許可,如其不適或不宜為訴訟行為,審判長自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又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異議人於民國105年9月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7號確認抵

押權不存在事件之準備程序期日,委任非律師之訴外人王曦為訴訟代理人到庭,訴外人王曦陳明其為異議人之受僱人,惟未攜帶勞工保險加保證明到院,經審判長暫准為訴訟代理人,嗣經調取訴外人王曦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查明其係受僱於訴外人宏固公司,乃於105年10月13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期日時,撤銷前開許可等情,有民事委任狀及前開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7頁、第95頁及第104頁)。

㈡其次,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並經訓練合格者,始得

充律師,而有律師法第4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消極資格者,尚不得充任律師,而律師應完成職前訓練,方得向各法院聲請登錄,且於登錄後,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且律師對於委託人、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亦不得有足以損及其名譽或信用之行為,且不得違背法令、律師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額外之酬金,律師有違反律師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22條、第24條、第26條、第28條至第37條之行為或有故意犯罪之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違反律師法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尚應付懲戒等情,均有律師法相關規定予以規範,非律師於法庭執行律師職務,既均無上開律師法相關規定予以規範,難以期待其行為符合律師法之相關規範,則審判長於審酌是否允許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自應嚴予審查,要非得率予允許,如誤為允許,亦得予撤銷,始得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而符律師法之立法目的。

㈢本件訴外人王曦於105年9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向審判長詐

稱其為異議人之受僱人,但未攜帶勞工保險加保證明到庭,經調取其勞工保險資料,始發現其非異議人之員工,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及以上說明,審判長於105年10月13日禁止訴外人王曦為異議人之訴訟代理人,於法尚無不合;異議人辯稱訴外人王曦為異議人之員工,而未予加保勞工保險,復未給付其薪資,於常情顯然有違,且宏固公司難謂無僱用非律師而為他人進行訴訟之嫌,而顯與上開律師法相關規定相違背,異議人之主張難謂可採,應予駁回。

㈣末查,本件審判長於105年10月13日所為裁定撤銷王曦為原

告公司之訴訟代理人,係屬就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原告自不得對上開裁定抗告,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6-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