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4號聲 請 人 楊俊崑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建財間返還租賃土地事件(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簡上字第三十六號返還租賃土地事件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6號返還租賃土地事件,因開庭時間匆促且紀錄內容精簡,聲請人無法全部記憶,為維護權益,有必要准予聲請人複製法庭錄音,以利訴訟進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6號返還租賃土地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法 官 林奕宏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