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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衛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衛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投縣政府間聲請停止緊急安置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未於期限內補正第1 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裁判案由:停止緊急安置
裁判日期:201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