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衛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投縣政府間聲請停止緊急安置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未於期限內補正第1 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素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