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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莊惠寧即萬丹山示範公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羅東霖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8月30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陸拾萬零肆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整,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裁判日期:201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