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0號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被 告 陳宏舟被 告 蔡政弘輔 佐 人 姜綵禎 南投縣○○鄉○○路○段○○○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