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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梁眞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美霞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78萬7,5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林奕宏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7-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