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6號原 告 許明環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被 告 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 金鼎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