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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司繼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47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代 理 人 陳晉徹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被繼承人曾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為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同法第145條第2項、第3項所明定。又按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程序處理,法院僅須形式上審查是否符合非訟事件程序上之要件,無需為實體上之審查,倘利害關係人對於系爭法律關係有所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法院為實體上之裁判,以謀解決,非訟事件法院不得於該非訟事件程序中為實體上之審查及裁判。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以104年度司財管字第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曾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南投縣○○鄉○○村○○巷00號,以下簡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該裁定已確定,嗣後因查得被繼承人死亡時,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宋許血尚生存,未拋棄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應由宋許血繼承,故聲請准予聲請人辭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大正12年1月1日被收養後,未有終止收養之記事,且被繼承人死亡時,全部繼承人均已死亡等情,此有南投縣魚池鄉戶政事務所104年5月27日魚戶字第1040001116號函暨檢附之戶籍謄本23張附於104年司財管字第7號卷內為憑。經本院再向南投縣魚池鄉戶政事務所、臺南市仁德戶政事務所查詢,均表示被繼承人未有終止收養之記事,亦有南投縣魚池鄉戶政事務所106年9月22日魚戶字第1060002145號函、臺南市仁德戶政事所106年10月12日南市仁德戶字第1060104830號函在卷可查。是本院依據104年司財管字第7號之聲請人李月秀所主張及查得之相關資料,形式上審查認被繼承人被收養後與本生家庭間之親屬關係終止,又被繼承人死亡時,全部繼承人均已死亡,進而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無違誤。從而,聲請人逕以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未記載養父母資料,認被繼承人本生家庭之姊宋許血有繼承權為由,聲請辭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職務,於法尚有未合。倘聲請人對被繼承人與養家間有無終止收養關係有所爭執,依前揭說明,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法院為實體上之裁判,以謀解決,附此說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辭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7-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