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576號聲 請 人 吳榮昌律師即被繼承人林金龍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金龍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金龍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元(含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金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83條、第1150條前段、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第115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再按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是法院依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故就不予准許部分,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6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金龍(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1年7月25日死亡、生前設籍南投縣○○鎮○○巷00號,以下簡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確定在案。被繼承人留有遺產南投縣○○鎮○○段○○○○號土地、南投縣○○鎮○○段○○○○號建物(門牌號碼:
南投縣○○鎮○○街○○巷○號),該土地建物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738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在案。茲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故無法召開親屬會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為免聲請人無法就已拍定之金額參與分配取得管理報酬,狀請本院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及確定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被繼承人林金龍於101年7月25日死亡,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由本院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63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報酬甚明,是其本於遺產管理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核定報酬,自有所據。
(二)聲請人於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期間執行之職務如下:
1.聲請人向國稅局申請取得被繼承人之財產所得資料清單、贈與資料清單、欠稅查復表等資料,編製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以上相關資料均附卷屬實。
2.聲請人聲請到院閱覽本院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卷宗,且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亦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繼字第163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影本在卷可查。
3.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本院於105年11月29日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聲請人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2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聲請人於105年12月7日登報,該公示催告期限尚未屆至,經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家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4.聲請人於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738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中,除單純收受文書外,另具狀聲明異議並聲請停止分配程序,亦有民事聲請狀、民事聲明異議狀附於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7388號卷內可查。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前述執行職務之內容、所花費時間、遺產價值、目前所耗費之勞力時間等情尚屬簡易,雖本件管理遺產之職務並未終結,惟為免聲請人無法就拍賣金額參與分配以取得管理報酬,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下同)30,000元為適當。
(四)另聲請人聲請確定管理本件遺產已支出之必要費用部分:
1.本院105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事件程序費用1,000元、登報費600元,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並審閱聲請人所提出之單據影本核符無誤。
2.本件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程序費用1,000元,經本審閱聲請人所提出之單據影本核符無誤。
3.綜上,聲請人聲請確定管理本件遺產已支出之必要費用共計2,600元(1,000+600+1,000=2,600)。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