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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司繼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687號聲 請 人 黃桂珠權利關係人 賴信佑

江清輝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辭任被繼承人張忠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鎮○○路○○○號)之遺產管理人職務。

選任賴信佑地政士為被繼承人張忠勇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忠勇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法院選任、改任或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及受選任人之意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同法第145條第2項、第3項、第14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4日,以102年度司財管字第1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忠勇(男,00年0月00日生,95年12月10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鎮○○路○○○號,以下簡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因聲請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9號處理被繼承人所遺土地之分割共有物事件中,遭受其他共有人之質疑,致該案確定後,迄今尚未辦理登記,且後續還有相當繁複的法律程序待辦,又聲請人之配偶去年罹癌,均由聲請人照顧,聲請人身體亦已無法負荷,恐無法再繼續處理遺產管理人業務,為維護利害關係人權益,聲請准予聲請人辭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並推薦本院另行選任賴信佑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國泰人壽癌症出險理賠資料在卷可查,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無法繼續處理遺產管理人業務,則由其繼續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恐影響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亦難期待其善盡遺產管理人之職責,是認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本院既已許可聲請人辭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則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推薦賴信佑地政士擔任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賴信佑地政士提出同意書正本、雲林縣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並到院表示同意;再據本院102年度司財管字第12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原聲請人江清輝,到院表示同意聲請人辭任並由賴信佑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此均有本院107年1月23日詢問筆錄在卷可查。從而,本院審酌賴信佑地政士受有專業訓練,嫻熟土地相關之法律程序,且無證據顯示其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有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因認另行選任賴信佑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辭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8-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