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司聲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2號聲 請 人 陳献章會計師即瑋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則清算期間原則上自清算人就任之起算六個月即告屆滿,清算人如認無法如期完成清算,自應於就任之日起六個月內之清算期間向法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間,否則清算期間一旦屆滿,自無從再行延展。次按前開所謂就任之日,於公司股東選定清算人者,應以清算人實際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惟其為法定清算人者,因係當然就任,無需清算人為就任之承諾,應認為公司解散之日為清算人就任之日。另清算人於清算中依法解任者,清算期間應自第一任清算人就任之日起算。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2月5日就任為瑋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瑋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清算人未交付公司帳冊等,且股東間尚有數件訴訟事件繫屬於本院審理中,致無法於法定6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瑋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清算人過福祥、楊海倫、陳裕輝係於瑋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4年11月11日決議解散而就任法定清算人,嗣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選派本件聲請人為新任清算人,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字第1號選派清算人卷宗屬實,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清算期間於第一任清算人就任之日起六個月即105年5月10日即告屆滿,而聲請人遲至106年5月19日始具狀聲請展延清算期間,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17-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