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聲 請 人 李基益律師(即失蹤人楊秀英之財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失蹤人楊秀英財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失蹤人楊秀英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5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裁定選任為失蹤人楊秀英之財產管理人,因失蹤人楊秀英(以下簡稱失蹤人)經其長子徐志豪(以下簡稱徐志豪)聲請死亡宣告,嗣徐志豪因案通緝,而失蹤人之次子徐志強(以下簡稱徐志強)又車禍死亡,徐志強除其母即失蹤人、其兄徐志豪外,無其他法定順序繼承人,致相關損害賠償訴訟、保險金請領無法進行。聲請人經選任為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後,向財政部國稅局查調失蹤人楊秀英之財產,惟查無財產可供管理,聲請人並電洽辦理徐志強車禍死亡之汽機車強制保險理賠之保險專員,其表示該保險金目前無法請領等情,爰請求本院酌定財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單為證,又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後,失蹤人之長子徐志豪到案撤緝,失蹤人於106年2月22日經本院105年度亡字第5號裁定宣告於97年7月9日下午12時死亡,且失蹤人之次子徐志強車禍死亡之損害賠償事件,亦於106年4月
26 日經本院106年度司交附民移調字第30號調解成立,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5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105年度亡字第5號卷宗查核屬實,並有本院106年度司交附民移調字第30號調解成立筆錄影本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就失蹤人管理事務業已執行完畢。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失蹤人事務之過程、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及所花費之時間,並審酌聲請人自就任財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失蹤人無財產,及聲請人未參加失蹤人之次子徐志強車禍案件調解及收受相關文書等情,酌定其財產管理報酬為6,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