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更一字第1號原 告 徐麗芬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190元,惟原告嗣變更請求返還特留分之金額為2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225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4,19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4,03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昆璋
法 官 柯伊伶法 官 張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