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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啓東

陳啓聰陳聰明陳國斌陳國義上列上訴人陳啓東、陳啓聰、陳聰明、陳國斌及陳國義等與被上訴人陳格、陳玉鳳、陳彩玉間返還特留分事件,上訴人等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茲查,本件係請求返還特留分為財產權訴訟,而上訴人等人上訴聲明為:⑴原判決廢棄。⑵被上訴人等在原審之訴駁回。是核上訴人等人之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2,400,33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立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馨方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17-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