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李順平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崇欣間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34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34 號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案件)於民國105 年5 月11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已強烈說明坐落南投縣○○鎮○○段○○○ ○○○○ ○○○○ ○號土地本來就是冤案,且其中有筆土地是捐出作為道路、消防等使用,如今卻被民事執行處拍賣,並無道理。爰聲請准予交付105 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系爭案件所涉及之爭點在於兩造所爭執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存在,與聲請人是否有捐贈行為無涉;又觀諸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僅泛稱其已於105 年5 月11日行言詞辯論程序強烈表明上開3 筆土地其中有筆土地是捐出作為道路、消防等使用,如今卻被民事執行處拍賣等語,並未敘明聲請錄音光碟之用途,復未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何種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之具體情事。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未能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裁判日期:2017-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