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汪志強代 理 人 周志峰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田惠仁等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5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簡上字第五十九號租佃爭議事件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七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59號租佃爭議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7日準備程序期日筆錄第3頁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田惠仁陳述部分,漏載田惠仁當日確實先有明確陳稱知悉當年先祖被繼承人曾有進行過系爭土地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之事實,經十數分鐘後,聲請人之代理人回頭請書記官補記上田惠仁上開發言時,田惠仁此時發覺被抓到不利要點乃故意在本院再次詢問同樣問題時,改口說:伊不知道曾經有強制執行云云,而有聲請法庭錄音光碟確認之必要,爰聲請鈞院准予交付當日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59號租佃爭議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確定田惠仁之發言內容等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李怡貞法 官 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