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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張天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天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了解律師言詞辯論狀況,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辦法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請求將民國106 年1 月18日期日之開庭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 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三、本件聲請人於書狀固表明為了解律師言詞辯論狀況,而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查: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於本院

105 年度訴字第1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在106 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所為之陳述,已依法記明於筆錄,且聲請人僅泛稱其為了解律師言詞辯論狀況,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復經本院於106 年1 月26日通知聲請人於7 日內具狀補正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為何,該通知亦於106 年2 月5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未具體敘明其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尚有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 綺

裁判日期:2017-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