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親字第7號原 告 陳耀文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被 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 林政益
黃貞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親字第7號原 告 陳耀文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被 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 林政益
黃貞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