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親字第7號上 訴 人 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本院106 年度親字第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併應補呈民事上訴狀繕本或影本自行送達或交本院送達予被上訴人,暨補正上訴理由(須附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素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