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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3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38號原 告 紀明岳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黃文進律師被 告 紀明東

紀淑媛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複代理人 莊婷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訴外人紀王妙係兩造之母親(下稱紀王妙),其繼承人為配偶紀金標(業於民國105年9月21日逝世)、子女即兩造及訴外人紀明哲、紀淑貞、紀淑妍、紀淑郁、紀淑馨共9人。被告乙○○與紀王妙於103年7月1日簽訂信託契約(下稱系爭信託契約),被告乙○○並於同年9月間持系爭信託契約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而於同年月26日將紀王妙名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南投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394地號土地)以信託為原因辦理移轉登記予被告乙○○,且約定信託期滿時,贈與以被告乙○○為董事長之財團法人金豊佛苑文教基金會(下稱金豊佛苑),嗣被告丙○○又以紀王妙將附表編號2所示之同地段39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393地號土地)贈與被告丙○○,於103年12月31日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惟紀王妙至遲於98年1月23日經彰濱秀傳紀念醫院診斷患有失智症,其罹患失智症後持續性退化,並無法治癒回復,於103年1月間為中度失智症,精神狀況已達「嚴重記憶喪失,只記得很熟的事物,無法記得新事物」、「無法做判斷或解決問題」之狀態,而屬無意識能力之人,無法如一般正常人般可表達自己意思及對外正常處理一般事務之行為能力,更無法為有效簽訂契約及辦理移轉登記之行為,且其連生活皆無法自理,自不可能就系爭不動產為信託契約、贈與契約之行為,並為物權讓與之處分,顯見上開信託契約及贈與契約,均係被告乙○○利用紀王妙之狀況,擅自冒用紀王妙之名義所偽造並蓋用紀王妙之印鑑,紀王妙未曾、亦不能就系爭394地號土地與被告乙○○為信託契約及物權讓與之意思表示、就系爭393地號土地與被告丙○○為贈與契約及物權讓與之意思表示,是上開信託契約、贈與契約、系爭394地號土地之物權移轉行為及系爭393地號土地之物權移轉行為均屬無效。紀王妙已於104年12月11日過世,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由其全體繼承人繼承,原告為紀王妙之合法繼承人之一,得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提起本訴,爰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乙○○應將系爭394地號土地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為紀王妙之全體繼承人所有,並將上開不動產返還予共有人全體;被告丙○○應將系爭393地號土地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為紀王妙之全體繼承人所有,並將上開不動產返還予共有人全體等語。並聲明:㈠被告乙○○應將附表所示編號1之土地,於103年9月26日經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為全體繼承人所有,並將上開土地返還與共有人全體。㈡被告丙○○應將附表所示編號2之土地,於103年12月31日經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為全體繼承人所有,並將上開土地返還與共有人全體。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紀王妙及其配偶紀金標創業有成後,即思慮如何回饋社會及弘揚藏傳佛法,讓藏傳佛教在臺灣紮根發展,為此陸續買下埔里金豐山用以興建臺灣鄔金敏卓林寺外,更於81年間設立金豊佛苑,將經營企業之部分收益,撥入金豊佛苑,作為推廣宗教、武術與經營知識之用,渠等多次於公開場合表示,要將紀王妙名下之土地(包括系爭394、393地號土地)捐贈與金豊佛苑,此為紀王妙全體子女及周遭友人、員工、看護所周知。嗣於94年間,紀王妙即曾交代金豊公司之會計李麗芳找代書協助辦理名下土地贈與金豊佛苑之相關事宜,惟因財務吃緊無法負擔高額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而暫時作罷,直至紀王妙、紀金標晚年,為一了上開心願及兼顧兩人之生活及醫療支出,紀王妙便決議簽訂系爭信託契約,將其名下之土地(包括系爭394、393地號土地)信託予被告乙○○,由被告乙○○按系爭信託契約之約定,以土地之租金收益支應紀王妙、紀金標之生活開銷,並在其過世後將土地贈與金豊佛苑。惟因系爭393地號土地屬農牧用地,受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之限制,不能由金豊佛苑承受之,為此,紀王妙遂將系爭393地號土地改贈與被告丙○○,希冀其可將系爭393地號土地供金豊佛苑使用,以遂其長年以來回饋社會及弘揚藏傳佛法之心願,並避免系爭393地號土地成為全體子女之遺產而徒增紛爭。紀王妙並非無意識能力之人,系爭信託契約及贈與之行為非但無違紀王妙長年之意願,更係為避免其財產成為遺產造成無從全數捐贈予金豊佛苑之干擾,原告提出本件訴訟並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紀王妙係兩造之母親,紀金標為兩造之父親,分別已於104年12月11日、105年9月21日過世,繼承人即其子女紀明哲、紀淑貞、丙○○、紀淑妍、紀淑郁、紀淑馨、乙○○、甲○○。

㈡、系爭393地號土地,原為紀王妙所有,以103年10月17日贈與契約為登記原因,於103年12月31日經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移轉登記予被告丙○○所有;系爭贈與契約、土地移轉登記申請書上有紀王妙之印文。

㈢、系爭394地號土地,原為紀王妙所有,以103年7月1日之系爭信託契約為登記原因,而於103年9月26日經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移轉登記予被告乙○○所有;系爭信託契約上、土地移轉登記申請書上有紀王妙之印文。

㈣、紀王妙於95年12月19日至104年11月3日間,曾在臺中榮民總醫院接受治療。依紀王妙在臺中榮民總醫院就醫之病歷記載,紀王妙於96年1月17日時,即已經醫師診斷為腦血管病變疑似失智症,於97年10月9日,則診斷為疑似失智症,合併精神行為症狀,於97年11月17日評估簡短智能測驗分述為13分、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分數為1分、老人憂鬱量表分數為9分,評估為輕度失智症,於98年4月13日經個案臨床失智評估量表分數為2分,評估為中度失智症,於98年5月13日,確診患有晚發型阿茲海默病之癡呆症,伴隨妄想,老年性器質性精神病態,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診斷第六類,其後於98年8月31日、10月26日、11月23日、99年1月18日、2月8日、3月8日、5月3日、5月31日、7月26日、8月23日、9月20日、11月15日、12月13日、100年1月10日、2月8日、3月14日、4月26日、5月24日、6月21日、7月19日、8月16日、9月13日、10月11日、11月7日、12月5日、101年1月3日、4月16日、6月25日、7月23日、8月20日、9月17日、10月15日、11月19日、12月10日、102年1月7日、2月4日、3月4日、4月15日、4月29日、5月27日、6月24日、7月22日、8月19日、9月16日、10月14日、11月11日、12月9日、103年1月13日、2月10日、3月10日、4月7日、5月12日、6月9日、7月7日、8月4日、9月1日、10月7日之病歷之診斷均為失智症(DEMENT IA),CDR分數均為2分。103年1月13日曾再度進行評估,仍為2分。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紀王妙就系爭393地號土地於103年10月17日與丙○○間贈與契約之債權行為、及103年12月31日土地移轉之物權行為時有無意識能力,能否為有效之意思表示,而與被告丙○○為系爭贈與契約之意思表示之合意,及移轉系爭393地號土地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之合意?

㈡、紀王妙就系爭393地號、394地號土地於103年7月1日與乙○○間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103年9月26日土地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時有無意識能力,能否為有效之意思表示,而與被告乙○○為系爭信託契約之意思表示之合意,及移轉前開土地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之合意?

㈢、就103年6月23日民間公證人郭俊麟為紀王妙與乙○○之信託契約公證前一、二日,紀王妙有無意識能力而可為公證之信託契約之意思表示之合意?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民法第75條亦有明定。未受禁治產宣告之成年人,非無行為能力人,其所為之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屬有效,僅於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方得謂為無效。而所謂無意識,係指全然無識別、判斷之能力;精神錯亂,則指精神作用發生障礙,已達喪失自由決定意思之程度而言。故未受禁治產宣告之成年人,於行為時縱不具正常之意思能力,惟如未達上述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程度,要難謂其意思表示無效。主張行為人之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應由主張此事實之人負舉證責任。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紀王妙與被告乙○○間於103年7月1日,就系爭393地號、394地號2筆土地訂立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於同年9月26日所為系爭394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被告丙○○與紀王妙間就系爭393地號土地於103年10月17日所為贈與契約及於103年12月31日辦理系爭393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已為無意識能力之人,紀王妙與被告間所為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均無有效之合意存在,該信託契約、贈與契約之債權行為,及土地移轉之物權行為均屬無效,為被告否認,辯稱紀王妙雖有失智症,但意識狀態清楚,於生前十數年即已表示要將其土地移轉給金豊佛苑。紀王妙有於103年6月20日到彰化市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嗣因原本申請的印鑑證明數量不夠使用,所以於103年9月4日上午,被告乙○○又帶紀王妙、丁錦瑟、陳麗玲、司機、李麗芳一起到彰化市戶政事務所再次申請印鑑證明,該次承辦人員也有親自向紀王妙確認上開事項。103年9月26日當天下午由李雷傑持印鑑證明到彰化地政事務所辦理信託移轉登記。嗣後李雷傑發現系爭393地號土地屬於農牧用地,依法不得移轉登記給財團法人,因此只有移轉系爭394地號土地。後來被告乙○○與紀王妙溝通將系爭393地號贈與給丙○○作為權宜之計,等到將來法令許可時,再將系爭393地號土地移轉給金豊佛苑。系爭393地號土地現在是由佛苑旗下的寺廟佛殿使用。至於如果紀王妙生前即將土地移轉登記給金豊佛苑,所有孳息都由基金會取得,這樣無法保障紀王妙、紀金標的生活及醫療費用。父母的心願是希望可以在過世後將土地移轉給金豊佛苑等語,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說明,原告自應就其主張利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又主張紀王妙於103年7月1日、103年9月26日就附表所示土地辦理信託契約、贈與契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時已為無意識能力之人之事實之原告,於被告未自認下,須就此項利己事實證明至使法院就其存在達到確信之程度,始可謂已盡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之舉證行為責任。查:

⑴證人即兩造大哥紀明哲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交查

字第138號、105年度他字第1137號偽造文書案件證述:(檢察事務官問:你是否是金豐佛苑董事?)本來是我,我不知道為什麼後來被換掉,我以前聽我爸爸說,這個佛苑的董事只能有3人是紀家的,董事也是我父親在安排,我父親很早就生病了,基金會設在乙○○家裡,有請一個李麗芳小姐在處理,後來我父親生病後資料都在乙○○那裡,董事怎麼樣變化我也不知道,連董事有沒有開會決定我也不知道,我也沒有去管這些。(檢察事務官問:你媽媽名下財產,除了本件有信託給乙○○的部分之外,後來轉給這個基金會?)這是事後才知,一開始要信託給乙○○的事我都不知道,然後我要求要看這些信託契約,他也不給我看。(檢察事務官問:所以你也不知道是哪幾筆土地信託在乙○○名下?)我知道我媽媽的土地以後都要捐給佛苑,很早已前她就有講,我也不知道那些土地出租之後多少錢,管理都是李麗芳在管,她以前是金豐的員工,後來我爸爸有請她來兼做佛苑的事情,她實際上領誰的錢我不知道。(檢察事務官問:你知道你媽媽名下有幾筆土地?)我沒有刻意注意,我也不知道信託之後有沒有把全部土地登記給佛苑。(檢察事務官問:你知道有2筆土地登記給丙○○?)不是很清楚,之前我爸爸有在埔里買了幾筆土地,登記在我太太名下,因為她是自耕農,後來我太太過世後,我認為不適合由我小孩繼承,我跟佛苑李麗芳講要繳遺產稅的事,李麗芳說乙○○要求要把這些土地過戶到丙○○名下,他才願意繳遺產稅,但後來到底有幾筆土地過戶給丙○○我就不清楚了。(檢察事務官問:你知道你媽媽之前有說要把這些土地信託給你弟弟?)她沒有講過。(檢察事務官問:有說要讓乙○○管理嗎?)我沒有聽過,我只有聽過她說以後她死了要給佛苑。(檢察事務官問:你媽媽在100年就已經老年痴呆?)她當時87歲,病症都是慢慢來,所以越來越沒有辦法,記憶力越來越差。(檢察事務官問:你媽媽103年狀況?)她那時候不太講話,我也不記得她什麼時候中風的,那時候應該沒有辦法懂法律,也不能討論深奧的問題。(檢察事務官問:你小弟跟家裡一直都有糾紛?)我們家在日本有一間公司,我弟弟有背書導致負債,所以他應該是想要拿一些錢來周轉。(檢察事務官問:【提示萬眾聯合會計事務所協議書】之前你爸爸有說財產要由你來管理?)這是指借貸1000萬元那部分而已,不是指全部。(檢察事務官問:乙○○是否常在大陸?)是。(檢察事務官問:丙○○是否也在國外經商?)她兩地跑,她在大陸跟樹林都有公司。(檢察事務官問:為何你媽媽的錢要給乙○○管?)不瞭解,我媽媽也從來沒說過,我爸媽的錢誰在管理我都沒有插手過。(檢察事務官問:你媽媽信託契約有無公證?)不知,事後我要跟乙○○要來看,他跟我說這要保密不能看。…(檢察事務官問:你媽媽的印章是誰在管?)應該是公司、李麗芳在管,但背後是誰在管就不知道了等語(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交查字第138號105年11月7日偵訊筆錄);證人即兩造大姐紀淑貞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交查字第138號、105年度他字第1137號偽造文書案件證述:(檢察事務官問:你媽媽名下有幾筆土地?)不清楚,那時候有幾筆土地拿去抵押,我爸爸就說這些讓我弟弟乙○○來處理,結果這些土地後來被信託登記在我弟弟名下,在這之前兄弟姊妹有討論說我爸爸媽媽生活費的問題,當時在乙○○家裡,過年時候,乙○○、我、丙○○、三妹的先生、紀淑郁,我大哥說要去打球不想過問,當時討論有提到信託,不知道是誰提出的,我們也搞不懂什麼是信託,就不了了之,也沒有說應該要把哪些土地信託給誰,當時我爸媽沒有參加。(檢察事務官問:後來你知道你媽媽名下土地有被信託在乙○○名下?)我後來才知道。我不知道是哪幾筆土地,我也不知道有幾筆土地登記給丙○○,但我有聽說有幾筆土地沒有辦法登記給金豐佛苑所以就贈與給丙○○,但我不知道哪幾筆,對這些事我都不清楚。(檢察事務官問:你媽媽之前有跟你們說她的土地要給乙○○管理?)我媽媽曾說那些土地有一些問題,所以說要給乙○○處理,但並沒有說以後所有土地所有問題都交給乙○○,這些事情我都不知道,因為我也沒有常在那裡,至少我在的時候我沒有聽媽這樣說過。(檢察事務官問:你知道你媽媽印章放哪?)不知道。(檢察事務官問:你媽媽精神狀態在100年至103年的狀況?)我們回去時她會跟我們講幾句話,但她有沒有辦法懂法律或比較深奧的問題我不清楚,因為我們不會聊這麼深。(檢察事務官問:你知道小弟為了日本公司的錢的事情跟乙○○不太合?)知道。我也不懂。(檢察事務官問:妳知道你媽媽的信託契約有無辦公證?)後來有聽說,但有沒有給我看我已經不記得了。(檢察事務官問:公證時你媽媽有無去?)我聽特別看護說我媽媽有去,特別看護會跟我們說最近發生什麼事。(檢察事務官問:你媽媽有多少土地?)我不知道,因為遺產的事都是李麗芳在處理,我們不在意,都沒有仔細瞭解。(檢察事務官問:有無補充?)沒有。…(檢察事務官問:你媽看護都是誰在給錢?)應該是李麗芳在處理,我媽媽的存摺應該是李麗芳在處理等語(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交查字第138號、105年度他字第1137號偽造文書案件偵訊筆錄;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交查字第138號卷第150頁),依上開2位證人所述內容可徵紀王妙生前僅記憶力越來越差,不太講話,會與來看她的子女說話,生前已表示要將所有的土地贈與金豊佛院。

⑵證人即彰化戶政事務所人員莊琬婷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6年度重上字第129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登記等事件106年8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證述:(法官問:提示原審卷第224、237頁印鑑證明。這103年6月20日、103年9月4日兩份印鑑證明,你有無承辦?)我是承辦103年6月20日這份的印鑑證明。(法官問:你承辦時,紀王妙本人有無到場?)有。(法官問:你是否記得當時她的精神狀況?)這已經是參年前的事情了,但是依照我們辦理印鑑證明的程序,我們都會確認申請人的意識,問她來辦的目的是什麼,包含申請什麼案件。(法官問:申請人的意識要達到什麼樣的程度?)我們會問她的姓名,她要會會回答,而且如果有家屬帶來的話,會詢問申請人帶來的家屬是什麼人,如果申請人沒有辦法表示的話,我們就不會受理。(法官問:你們也會問辦印鑑證明的目的?)會的,若是申請人無法回答,家屬跟申請人溝通後,我們會再次詢問,若是申請人還是無法回答的話,我們就不會受理。(法官問:詢問申請人姓名、申請目的等時,是申請人要口頭回答或是以點頭、搖頭等方式?)也是可以用點頭、搖頭的方式,但如果是點頭或搖頭的方式,我們會再詢問其他問題,以辨識申請人的反應,例如詢問她是否要申辦身分證等問題。(法官問:你是否記得紀王妙在103年6月20日申請印鑑證明時之意識狀況為何?)我不記得了。(法官問:你是否每件申請印鑑證明都是依照你剛剛所述的程序來辨、辦理?)沒錯。(法官問:紀王妙第一次申請印鑑證明是在什麼時候?)第一次辦登記時是在民國99年10月1日,今日我有帶三次紀王妙申請印鑑證明之資料,我只有承辦103年6月20日這次。(法官問:其他兩次的承辦人員?)他們都已經退休了。(法官問:戶政事務所承辦印鑑證明的程序是否都是如你所說的程序?)是的。…(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你在今日到院證述之前,是否認識紀王妙?)不認識。(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你在看你庭呈之相關資料內容,是否可以看出紀王妙當日由何人陪同辦理?)我只能依照我今日帶來的資料陳述,我承辦的那次是由陳麗玲、李麗芳二位陪同辦理。(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從你的紀錄裡面,這二人跟紀王妙是什麼關係?)在當天我們會去詢問陪同的人與紀王妙的關係,但是我們不會紀錄在申請書上面,我們會請見證人自己寫下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法官問:什麼情形會有見證人?)申請人不會簽名,所以由見證人見證指印是申請人的指印。(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你證述會詢問申請人申辦的目的,是否可以從書面文件上看出有詢問?)看不出來,書面資料不會記載。(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依規定不會記載?)對,我們都是當下確認。(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你對信託有無概念、是否了解信託?)大概知道信託的意思。(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如果民眾申請印鑑證明的目的是信託的話,你會不會進一步確認信託的內容?)申請人申請印鑑證明時,我們會詢問申請人之使用目的,我們會依據申請人的回應,就繕打在上面,這是現在的規定,但是本件申請時還沒有打用途繕打在申請書上面,所以本件就沒有記載,因為我沒有碰過以辦理信託為目的,大部分都是辦理以繼承、不動產過戶或是不限定用途的比較多,我們的系統是在103年2、3月才開始新系統,但這是在試辦階段也不一定有記載,所以本件才會在申請目的那邊點一點而已,沒有繕打,因為那個時候正好在試辦階段而已。(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紀王妙在辦這個的時候,她有無進入戶政事務所的櫃臺或是在戶政事務所的外面而已?)我不記得了,但是有些民眾無法下車的話,我們會到車旁辦理。(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你剛剛證述,如果這個申請人無法溝通的話,你會先請家屬溝通?)是的,但是這種情形我們會問三次以上,如果家屬幫忙的話,也是要申請人自己講出來才算。(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本件在承辦過程中,陳麗玲或是李麗芳有無告訴你紀王妙已經罹患失智症?)我不記得了,應該是沒有,如果有的話,我們是不會受理的。(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你剛剛證述也可以用反問的方式,只要申請人點頭或搖頭就可以辦理?)如果我們問的問題,申請人沒有辦法用口頭回答,例如漸凍人或是臥床的人,申請人也是可以點頭或搖頭回答,但是我們會詢問很久,因為我們要確認申請人是有意識的,以確定這個案件可以受理的,但並非申請人親自到櫃台,我們就一定受理,我們一定會確認申請人的狀況是可以辦理的,我們才會受理。(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庭呈紀王妙照片,法官問:你是否記得這個人?)我沒有印象。(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是否在有生病的情形下,只要申請人能理解有能力點頭、搖頭,是否你就同意讓申請人申請印鑑?)是的。(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如果是七歲的小孩、國小一年級也會陳述他的姓名及目的,若這樣也可以辦理,這是不是有風險?)我們會一定確定申請人的意識及辨別能力是可以的,但這跟未成年人是不可以相提並論的。(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紀王妙當天的實際精神狀況你是否有印象?)沒有。(法官問:請敘述你會問她什麼問題?)會詢問她姓名、跟她來的人是誰,以及一些基本資料及她來辦理什麼事情、她要來做什麼用途。(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紀王妙如何回答,你是否記得?)我不記得。…(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問:如果申請人可以說話,你會不會讓申請人以點頭、搖頭的方式來回答?)不會。(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問:你剛剛證述你會用反問的方式,所謂的反問是否以不正確的問題詢問?)是的等語(本院卷第384至391頁)。是依證人莊琬婷前開證述內容紀王妙本人確有於103年6月20日及103年9月4日親自到彰化市戶政事務所辦理移轉不動產所需之印鑑證明,證人莊琬婷確有確認紀王妙之意識狀態達到可以申辦之程度後受理並核發印鑑證明。至於紀王妙於103年9月4日申請5份印鑑證明之目的亦在辦理同批土地之移轉,與6月20日申請3份之時間相距不到3月,戶政人員受理之過程與證人莊琬婷所述過程相同,故紀王妙於103年6月20日及9月4日申請印鑑證明時,有相當之意識狀態,當非全無意思能力乙節,尚堪認定。至原告雖稱證人莊琬婷為承辦之戶政人員,本身因行政疏失責任之考量,且係在場陪同人員刻意隱滿紀王妙當時之精神狀態已屬中度失智症,已無法明確回應證人之相關提問,應係陪同之人員在旁幫忙回答,證人莊琬婷提供之紀王妙於99年10月1日至彰化戶政事務所申請之印鑑登記申請書影本及所為證述,不足採信等語,核屬原告主觀之臆測,殊難憑採。

⑶證人即照顧紀王妙之護士丁錦瑟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

6年度重上字第129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106年8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所為證述:(法官問:你從何時開始擔任紀王妙之看護?)我是紀王妙的特別護士,在2002年時紀金標住院,我照顧紀金標,因為當時紀王妙與紀金標住在一起,我主要是照顧紀金標,我照顧紀金標一起到他105年9月21日往生為止。(法官問:你在照顧紀金標的期間,紀王妙的意識如何,是否能夠理解別人說的話、是否能與別人溝通或完整表達自己的意思?)可以,其實是到她往生的前幾個月需要別人照顧,人的退化是漸進的,在她往生前半年她的活動力比較差,有時候她可以坐輪椅下床,但她可以講話、可以溝通,大部分意識都是清楚的,一直到她往生的前二天,我問她我是誰,她還會叫我丁小姐。(法官問:紀王妙到往生之前,是否能夠理解,例如處理房地產、財產等事情?)我沒有辦法分辨,因為到她往生前之前半年,她的行動力比較不好,在這之前她可以表達她的意識,紀王妙在104年12月11日往生。(法官問:紀王妙在死亡前一年,是否能夠完整的表達、理解別人所講的事情?)應該都可以,那時候跟她溝通、講話都沒有問題。(法官問:你照顧她們的時間都是白天?)是的,是早上八點到下午六點。(法官問:紀王妙在往生前一年以前,她是否能夠理解社會上發生什麼事情、社會新聞等?)她本來就對這些不關心。(法官問:你有遇到過她的子女來談過不動產的處理?)其實在更多年前,確定的時間我不知道,從我照顧紀金標、紀王妙開始,尤其是紀金標跟紀王妙我說過不下十幾次,說他們往生之後要把財產捐獻給佛菩薩,是要捐給金豊佛苑,我也曾經跟他說捐給佛苑的話,孩子怎麼辦,他就說一頭牛不能剝兩層皮,要分給他們的,早就分了。(法官問:這有關捐贈的事情,是由哪個孩子處理?)是由乙○○處理,因為紀金標、紀王妙把土地的事情委託乙○○去處理。(法官問:你特別護士的費用是由誰支付?)是由紀王妙的戶頭支付,這個月初要結上個月,我就會把請款單拿給會計李麗芳,她就會拿請款單給董事長紀金標簽名,之後會填銀行的請款單,因為他們老人家的印章是自己保管的,之後紀王妙拿印章來蓋,才去匯款的。(法官問:你是否知道紀王妙有跟乙○○簽信託契約委託處理捐贈給金豊佛苑?)我不知道這件事情,我並不是每天都有上班,如果我沒有上班,發生什麼事我不知道。(法官問:103年6月20日、103年9月4日去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你有沒有去?)我記得我有去一次,正確時間我不記得了,應該是九月那次。(法官問:103年6月20日、103年9月4日時,紀王妙的意識狀況如何?)還不錯。(法官問:可以分辨為何要去申請印鑑證明?)有,可以分辨,而且我們去申請印鑑時,戶政事務所的人有詢問。(法官問:戶政事務所的人問什麼問題,是否還記得?)有問她什麼名字、有幾個小孩、小孩的姓名,還有詢問為何要申請印鑑證明,紀王妙回答說我的土地要捐給基金會,基金會指的就是金豊佛苑。(法官問:這是指你去的那次?)是的,如果我沒有去我就不知道。…(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即本件被告訴訟代理人林開福律師,以下同】問:證人是否知道被證一信託契約書這件事情?)我知道,我有看到她們簽,是乙○○的太太跟李麗芳拿來給紀王妙簽的,我當場有看到,簽的時候,陳麗玲有跟紀王妙解釋內容,我不知道當時是不是用信託二字,但是有跟她說辦印鑑、土地要捐給佛苑,請紀王妙簽名、蓋章,我剛才以為法官問的是紀王妙有沒有簽授權乙○○去辦理信託的事情,所以我才會回答說不清楚。(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問:被證一的信託契約書,紀王妙在蓋章、按指紋時,現場有哪些人?)有外勞,但是外勞是廚房忙不會過來的,現場有紀金標、紀王妙、李麗芳(即會計)、陳麗玲(即乙○○的太太)還有我在場。(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問:紀金標是不是知道這件事?)知道。(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問:你還記得整個蓋章、按指紋的經過嗎?)紀王妙不識字,所以不太會簽名,只有我知道她的印章放在房間的什麼地方,所以紀王妙就請我拿她的印章過來,我們協助她蓋章。(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問:紀王妙有同意蓋章?)有,她有同意。(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問:請提示原審卷一第92、93頁原告提出之原證12信託契約書【法官准予提示】這份契約書你有無印象?)我記得有蓋過兩次章,第一次是陳麗玲、李麗芳拿來的,第二次是李麗芳拿來的,我有問為何要蓋第二次,因為有一份是因為上面沒有寫年限,因為這土地是要等老人家往來後捐給佛苑,所以要押上日期,因為怕國稅局稅捐的問題,所以拿來又蓋一次。(法官問:第二次是否就是103年7月1日這一份?)我忘記了。(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問:你知道第二次蓋章的經過為何?)第二次也是李麗芳拿來的,也是有跟紀金標、紀王妙兩個老人家講因為上一次那一份沒有期限,所以要再蓋一次。(法官問:這第二次也是你去拿印章?)是的,是紀王妙叫我拿印章來,我們協助她蓋的。(法官問:她有同意你們來協助她蓋?)有。…(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紀王妙有人照顧她?)沒有。(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即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以下同】問:從你照顧時,紀王妙需要去醫院看診?)需要,看心臟病,我會陪同紀金標、紀王妙一起去醫院。(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紀王妙在97年10月9日由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你是否知道?)時間已久,我不知道是不是這個時間診斷出來的,但會去看醫生,因為有時候有睡眠障礙去看精神科。(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這精神科的治療是否每月持續治療,你有跟診聽醫生怎麼治?)她們並非每次都有去,有時是我代拿藥,看診時,我會跟在旁邊聽醫生的診斷。(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你是否知道精神科會做所謂的醫學上的檢查去檢查精神狀況?)知道。(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醫生是否會把診斷結果告訴你?)不會,只會寫在病歷上。(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如果這樣的話,你怎麼幫忙照顧?)長期看診並非旁邊一定要有人照顧。(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紀王妙看心臟科是否拿慢性處方箋?)是的。(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剛剛證述你會幫紀王妙拿處方箋,是心臟科還是精神科?)是心臟科,精神科有一段時間也有慢性處方箋。(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103年1月臺中榮民總醫院已經判斷檢查紀王妙是中度失智,這件事情你是否知道?)有時候病歷這樣寫,不會明確告訴我,所以我不清楚。(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你剛證述你的薪水由李麗芳去請示紀金標發前給你,李麗芳是不是屬於乙○○的員工?)對。(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紀金標過世後,你是否受雇於乙○○?)我目前在金豊佛苑上班,董事長是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你在金豊佛苑擔任什麼工作?)因為我長期跟在紀金標的身邊,金豊佛苑是紀金標創立的,他的理念我很清楚,我在那邊沒有什麼特別的職稱,我固定到埔里的金豐山巡視,基金會也有辦一些活動,我有領薪水。(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這與你原來的護理專業工作是否有相關?)沒有。(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你在紀家時,是否都是李麗芳在管理財產、印章?)不是,印章是老人家自己保管的,例如說每月的家用、看病,我們申請一張的請款單,跟我剛才領薪水的模式一樣。(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如果紀王妙有事情要解決,例如生病等,你會找誰幫忙?)找大姊紀淑貞,譬如說住院,或是家裡有什麼事,我第一個就是找紀淑貞處理。(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陳麗玲、李麗芳拿著契約書到家裡時,你有無通知其他兄弟姊妹到場?)沒有。(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你剛才證述更多年時,老人家提過要捐贈給佛苑,你是否記是哪一年?)我照顧的時間,他們都一直這樣講。(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紀王妙有告訴過你,她要捐哪幾筆土地?)她沒有明確的說,但是她知道金豐公司的那一筆土地是她的,要捐給佛苑。(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金豐公司的坐落基地上面有金豐公司在營業,要如何捐給佛苑?)我不知道。(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你提到陳麗玲、李麗芳第一次拿契約書來,現場你有全程在場?)是,是陳麗玲向紀王妙解釋,解釋多久時間,我忘記了。(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是有無逐條解釋?)應該沒有。(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解釋內容,你有無印象?)媽媽金豐這塊土地要捐給基金會有些手續要辦,要請她在這邊蓋章、蓋手印,媽媽說好,因為時間已久,我只記得大概。(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第二次契約拿來時,是李麗芳?)是的,李麗芳說是陳麗玲叫她拿來的。(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你這次也有在場?)是的。(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有無解釋契約內容?)說前一次契約的日期沒有弄好,所以要再蓋一次。(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還有無其他內容?)【搖頭】(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第二次如果依照證人所述,紀王妙也在場,為何沒有紀王妙的指印?)因為我不記得了為何沒有蓋指印。(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你是否知道紀王妙的處理土地,除了跟李麗芳、陳麗玲接觸外,有無跟丙○○接觸?)我不知道,也沒有聽任何人說過。(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你證述103年9月有陪同辦理印鑑證明,那次有無其他人陪同?)司機載我跟紀王妙去,乙○○、陳麗玲、李麗芳在戶政事務所會合。(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為何要這麼多人去?)他們想要陪媽媽去,而且紀王妙把土地委託給乙○○,如果是另一個小孩去也是很奇怪。(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那天紀王妙有無進入戶政事務所的櫃台?)沒有,在戶政事務所的外面,戶政事務所的人員出來辦理的。(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為何會這樣?)我不知道。(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你一直不承認你是她的護理人員,但你證述有陪紀王妙去醫院,你當天有跟戶政人員說紀王妙已經長期在臺中榮民總醫院精神科就診,而且診斷出失智症?)沒有。(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你證述紀王妙有委託乙○○,委託乙○○什麼事情?)處理土地的事情。(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你知道詳細的情形?)我不太清楚。(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紀王妙委託乙○○時,你有無在場?)我記得有簽一份委託書,時間我不記得。(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離你帶她去戶政事務所時間間隔多久?)我不記得。(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這委託內容你還記得?)我在他家是一個護理人員,當他的小孩拿東西來時,我沒有職權問他們內容,所以我不清楚。(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你是護理專業,失智症在醫學上是什麼疾病?)失智症時好時壞,有時看他是蠻嚴重的,有時看他又很好,沒有辦法主觀說好壞。(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你所謂的有時候看他很嚴重、有時候很好,這是你的判斷,還是你的主觀?)【未答】。我所謂的他不是指紀王妙,是指一般的失智症這個病症的現象。(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問:你是否了解什麼是信託契約?)我不知道。…(法官問:證人丁錦瑟還有無補充陳述?)有時候在醫院診斷會比較嚴重,為什麼?因為紀王妙是一個比較害羞的人,所以沒有回答,所以醫生會認為比較嚴重,所已有時候會由我她他回答,她在家裡沒有陌生人的話,有時候還會一起看電視、一起唱歌,溝通沒有問題,跟子女溝通也沒有問題,不需要透過我。…(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問:紀王妙是不是有說過她的財產不要當成遺產,要捐給佛苑?)她沒有直接這樣說,她百年之後剩下的財產都要捐給佛苑等語(本院卷第第391至404頁)。則依上開證人丁錦瑟證述內容,紀王妙於簽立系爭信託契約書及移轉土地時,是否全無意思表示能力?亦有可疑。原告雖主張證人丁錦瑟薪資來源為對立之家屬之事實,業經彰化地院105年監宣字第95號事件之鑑定紀金標之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於鑑定報告特別指出(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卷三第49、66頁),丁錦瑟之薪資來源確實受被告乙○○所掌控,與被告乙○○具有實質主從關係,其所為證述,確有偏頗迥護被告疑慮。惟觀諸證人丁錦瑟所述上開證言內容大抵與證人莊琬婷、紀淑貞之證詞相當,關於紀王妙有意將土地捐贈金豊佛苑之說法也與紀明哲、紀淑貞相同,難認其證述內容有偏頗不實之情,證人丁錦瑟所為上開證述內容,應堪採信。原告所為上開主張亦屬原告主觀臆測,尚屬無據。

㈡、又按法院固得就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觀察事實,加以判斷而陳述之鑑定意見,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然就鑑定人之鑑定意見可採與否,則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倘法院不問鑑定意見所由生之理由如何,遽採為裁判之依據,不啻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與鑑定僅為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之趣旨,殊有違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15號判決要旨可資參酌)。原告雖指稱紀王妙至遲於98年1月23日經彰濱秀傳紀念醫院診斷患有失智症,於同年5月經台中榮民總醫院確診患有晚發型阿茲海默病之失智症,於100年3月25日更因失智症住院4天,且依病例記載家屬主訴短暫意識喪失4次。失智症為不可逆病症,目前亦無治癒之方法。且系爭信託契約內容專業繁雜,其中第三條:「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隨時且全權決定於其認為適當之時間,以其認為合適之金額,就信託財產之全部或任何部分為任何之管理、處分及運用。」、第七條:「㈠……本契約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終止、撤銷、撤回或為其他類似之主張。㈡……委託人應將信託財產權數捐贈給財團法人金豊佛苑文教基金會。」皆對委託人紀王妙非常不利,衡情一般人不僅理解不易,亦不可能同意此種條件,則當時已長期罹患失智病症,陷入老年癡呆失智症之狀況,無法與一般正常人可充足表達自己意思及對外正常處理一般事務之行為能力之紀王妙,更無可能充分理解該信託契約條款內容,並加以同意之理。紀王妙應無意識能力等語。查紀王妙於96年起至104年間之病歷持續有長年失智症之記載,其中103年1月13日病歷記載:「診斷:晚發性阿茲海默症之癡呆症,伴隨妄想,老年期器質型精神病態。病情服合重大傷病診斷第6類,病人病情呈慢性化,宜長期門診追蹤治療。」,103年6月9日病歷另又添載:「近期出現多語、情緒不穩、對話出現無關字句、行為障礙。認知障礙。4月於彰基確診腦血管意外(CVA)。醫囑:規律的支持性心理治療。」,103年10月7日紀王妙之重大傷病卡以失智症更新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紀王妙就診之病例資料在卷可稽。故依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內容顯示,紀王妙於103年1月間為中度失智症,紀王妙於103年1月13日精神狀況已達「嚴重記憶喪失,只記得很熟的事物,無法記得新事物」、「無法做判斷或解決問題」之狀態。再者,依台中榮民總醫院106年3月10日中榮醫企字第1064200698號函檢附之鑑定書內容記載:四、鑑定結果:記載關於個案103年7月1日、9月10日、9月26日、10月17日與12月31日當時或之前意識能力無法只憑各案之病歷紀錄作判斷,有臺中榮總醫院鑑定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65至375頁),且鑑定報告附件甲102年1月10日精神科檢驗報告結論與建議欄記載:本次衡鑑結果顯示,個案的魏氏智力測驗全量表分數落在輕度智能不足程度(FSIQ=61)。個案可以自行進食,但其他自理皆需要看護協助。個案可以切題表達,可以依指令動作,測驗中態度認真配合等語(見本院卷第367至374頁)。則紀王妙固於98年4月13日已經臺中榮民總醫院評估為中度失智,致認知功能退化且不可恢復,惟於102年1月10日接受心理衡鑑時,尚能切題表達,依指令動作,配合鑑定,再依前述證人紀王妙之子女紀明哲、紀淑貞到庭證述紀王妙過世前可以正常與家人交談、互動,及紀王妙生前有表示土地贈與金豊佛院及土地交被告乙○○管理等語,系爭信託契約、贈與契約訂立時及嗣後移轉土地所有權時,紀王妙究非無法言語或與人互動,是上開臺中榮民總醫院雖據紀王妙就診病例解讀判斷紀王妙於103年1月13日精神狀況已達「嚴重記憶喪失,只記得很熟的事物,無法記得新事物」、「無法做判斷或解決問題」之狀態。因與紀王妙102年1月10日於精神科檢驗之報告結論與建議欄記載:本次衡鑑結果顯示....,個案的魏氏智力測驗全量表分數落在輕度智能不足程度(FSIQ=61)。個案可以自行進食,但其他自理皆需要看護協助。「個案可以切題表達,可以依指令動作,測驗中態度認真配合」等語不一致,殊難遽以臺中榮民總醫院上開鑑定書內容認紀王妙為贈與系爭393地號土地,及移轉登記予被告丙○○所有之物權行為時;為系爭信託契約,及移轉登記系爭394地號土地時為無意識能力之人。

㈢、另原告主張證人即民間公證人郭俊麟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98號案件證述:(檢察官問:你是民間公證人?)是,91年1月開始執業。(檢察官問:公證時,你是否會問當事人的精神狀況?)會,我會問是否當事人本人、問他的姓名,拿身份證來看。(檢察官問:你會解釋法律關係?)會看個案。像本件在檢察官傳喚之前,他們家人就有來問過我相關問題,是二個女人,就我印象中問的狀況是否為公證本人紀王妙。我請他們傳真來看,我看那個案件發現是受委託人本人同時是公證委託的代理人,所以實際上的委託人並沒有到場。(檢察官問:【提示公證書第4頁】為何會有委託人的印章及手印?)乙○○提出紀王妙提出她的委託書及印鑑證明,我們公證當時只有製作公證書的第

一、二頁,後面的信託契約書是事前他們製作好,拿來現場公證,所以紀王妙的手印不是在公證事務所做的,至於是否她的手印我不知道,依照公證法的規定,我們只有核對印鑑證明及委託書即可。(檢察官問:公證費用要多少?)多少我忘記了。(檢察官問:時間會很快?)不一定,我們要先做文書審查。(檢察官問:你有無問過乙○○信託契約的定義?)我們通常問契約書的內容是否了解,問代理人是否了解這件事,才委託代理人辦公證。(檢察官問:你那時也是這樣子問他們家人?)我回答照公證書來看,紀王妙本人沒有到場,我們只是就形式審查。(檢察官問:有沒有其他陳述?)沒有等語(本院卷第471至472頁、第477至478頁)。

106年度偵第1598號偽造文書案訊問筆錄),及證人代書李雷傑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交查字第138號案件證述:(檢察事務官問:李雷傑與被告【即乙○○,以下同】有何親屬關係?)沒有。(檢察事務官問:有無工作上的關係?)沒有,我只是受他委託辦理土地登記。(檢察事務官問:【提示土地登記申請書】你是否受託辦理103年9月4日紀王妙名下之5筆土地即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1033【權利範圍10139/5510】、1034、1516、1517-19、1518地號土地,登記信託移轉登記與被告,及103年9月26日申辦登記紀王妙名下之2筆土地即坐落南投縣○○鎮○○○段○○○○○○○○號土地,登記信託移轉登記與被告?)這是我辦的。(檢察事務官問:受何人所託?何人交付相關登記證件資料?)我都是跟乙○○的太太接洽。也是乙○○的太太交付資料。(檢察事務官問:有無與紀王妙有接洽本件登記事宜?)沒有,我也沒有見過她。(檢察事務官問:103年間有無因登記土地事宜與紀王妙任何接觸?詳情?)沒有,不曾看過。(檢察事務官問:你是否受託辦理103年12月31日將南投縣○○鎮○○○段○○○○號土地,以贈與原因移轉登記與丙○○?)是。(檢察事務官問:受何人委託?何人交付相關登記證件資料?)乙○○委託,由乙○○的太太轉交資料。(檢察事務官問:有無與紀王妙有接洽本件登記事宜?)沒有。代書李雷傑於偵查中證述103年9月10日、9月26日、12月31日土地移轉登記,皆是被告委託期辦理,並由被告的太太聯繫,交付相關證件給他,土地代書李雷節從未看過或接洽紀王妙等情,有105年度交查字第138號訊問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73頁),惟依證人紀淑貞證稱:有一次在乙○○家裡,當時有乙○○、紀淑妍、紀淑郁、我,大哥紀明哲在打球不想過問,當時會討論到信託是因為這樣對父母以後的生活比較有保障,以前我大嫂他們也是有辦信託。看過信託契約書後,我認為是可以保障父母的晚年生活等語(見交查卷第150頁、本院卷第624至633頁)。證人紀淑妍證

稱:我們幾個兄弟姊妹曾經在過年的時候,聚在一起提到說要處理媽媽的土地,後來也有看過信託契約書,認為很公正等語(見本院卷第638至646頁)。證人紀淑郁證稱:在母親生前,兄弟姊妹有曾經聚在一起討論處理媽媽名下土地,但沒有明確內容或提到信託,但基本上遺產是要捐給佛苑,對於信託過程這樣處理覺得也還可以等語(本院卷第647至650頁),可以證明紀王妙均未到場等語,然紀王妙是否到場辦理契約公證、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或委託被告甲○○、甲○○配偶辦理,亦難逕以推論紀王妙於系爭贈與契約、信託契約、移轉系爭393地號、394地號土地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時是否無意識能力,故原告上開主張,亦難憑採。

六、綜上所述,依原告目前所提證據資料,尚不能證明紀王妙就系爭393地號、394地號土地於103年7月1日與乙○○間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103年9月26日土地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及就系爭393地號土地於103年10月17日與丙○○間贈與契約之債權行為、及103年12月31日土地移轉之物權行為時為無意識能力之人,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已達「顯有不足」之程度。故原告之主張,自難憑採。原告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也沒有理由而應該一併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資料,核與本件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育貞附表:

┌─┬───────────────┬─┬───────┬───┐│編│土 地 坐 落│地│使用分區; │ 面積 ││ ├───┬───┬───┬───┤ │使用地類別 │(㎡)││ │縣 市○鄉 鎮○ 段 │地 號│ │ │ ││號│ │市 區│ │ │目│ │ │├─┼───┼───┼───┼───┼─┼───────┼───┤│1 │南投縣│埔里鎮│小埔社│ 394 │ │山坡地保育區;│5,261 ││ │ │ │段 │ │ │林業用地 │ │├─┼───┼───┼───┼───┼─┼───────┼───┤│2 │南投縣│埔里鎮│小埔社│ 393 │ │山坡地保育區;│6,920 ││ │ │ │段 │ │ │農牧用地 │ │└─┴───┴───┴───┴───┴─┴───────┴───┘

裁判日期:2018-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