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2號原 告 祭祀公業吳種德法定代理人 吳榮輝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被 告 吳惠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人身分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中主文欄關於「確認被告對於祭祀公業吳種德之管理人身分關係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告對於祭祀公業吳種德之管理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實及理由欄一、第五行關於「確認被告為原告管理人之身分關係不存在」,應更正為「確認被告為原告管理人之身分關係(按應係委任關係之誤,茲逕更正之)不存在」;事實及理由欄一、㈤關於「身分關係」之記載,應更正為「委任關係」;事實及理由欄五、第六行及㈠第十六行與㈣第二十四行關於「身分關係」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委任關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勝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