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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南投縣鹿谷鄉凍頂茶葉生產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康峻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能德間確認社員資格存在事件,不服民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裁判日期:2018-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