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3號聲請人 志騰科技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過福祥聲請人 璟叡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友建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6 年訴字第443 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聲請為輔佐被告提起上訴並為參加。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育貞